江南(a)在本章 567.4 或 567.5 要求的证明标签上列举的每个 GAWR 之后, 或厂家可选择: (b) 在粘贴在车辆上的轮胎信息标签上,方式、位置和形式如本章 567.4(b)-(f)所述, 适合于证明标签上列出的每个 GVWR-GAWR 组合的。 3.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 GVWR 大于 4,536 千克(10,000 磅)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辋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 GVWR 大于 10,000 磅的机动车辆和摩托车, 以及用在这些车辆上的轮辋,和用在这些车辆上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a)只做临时用,且 (b)最大速度 80 千米/小时(50M.P.H.)。 S8. 对安装了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车辆的要求 S8.1 车辆标签要求 靠近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备用轮胎的装载面或等 同的位置的内侧应永久粘贴一个标签,它包含 S7 中规定的信息,印刷 体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小于 6 毫米,且前面加有高度不小于 9 毫米的 “重要——用作备用轮胎”的字样。 S8.2 补充信息 车辆的用户手册应包含下列信息,应使用英语并不小于 10 点类型,以 “重要——用作备用轮胎”开头: (a)声 明 与 非 充 气 轮 胎 正 确 使 用 的 信 息 至 少 包 含 了 S8(a)-(b) 和 S5.3.6 中的信息或声明 S5.3.6 中要求的信息位于车辆的标签上和 非充气轮胎上; (b)说明当使用备用轮胎时应小心驾驶, 并在第一次合适的机会就要安 装合适的充气轮胎和轮辋JN SPORTS,且 (c)声明,不建议车辆同时使用两个非充气备用轮胎。 S9. 非充气轮辋和车轮中心部件 S9.1 非充气轮辋要求 所有作为可分离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一部分的非充气轮辋,其直 径应与 571.129 中 S4.4 列举的非充气轮辋的相同。 S9.2 车轮中心部件要求 所有作为可分离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一部分的车轮中心部件,其 直径应与 571.129 中 S4.4 列举的车轮中心部件的相同。 修订: 1.2004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于 GVWR 大于 4,536 千克(10,000 磅)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 辋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 GVWR 大于 10,000 磅的机动车辆和摩托车,以 及用在这些车辆上的轮辋,和用在这些车辆上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2.2004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于轿车之外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辋 S3.本标准适用于多用途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拖车和摩托车,和用于这些 车辆的轮辋,以及用于这些车辆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S5.3 每辆 GVWR 大于 10,000 磅的车辆和摩托车都应说明 S5.3.1 和 S5.3.2 所示的信息,安装了非充气备用轮胎的车辆还应说明 S5.3.3 的信息JN SPORTS。应 使用印刷体的英语字母和数字,高度不小于 2.4 毫米,形式按照本节规 定。这些信息应出现在:
的要求。此规定中的旧轮胎必须是最初生产出的符合 NO.119 标准的轮胎,以 DOT 标志为证。 S5.2 轮辋标志 每个轮辋或轮盘(单片车轮的厂家可选择)上应标志出本段(a)到(e) 段列出的信息, 字母高度不小于 3 毫米, 可压印或浮雕 (厂家可选择) , 深度或高度不小于 0.125 毫米。(a)段到(c)段的信息应出现在上风舷 处JN SPORTS。如果是多片式结构的轮辋,则(a)-(e)段的信息应出现在轮辋底, 并且(b)-(d)段的信息应同时出现在每个其它轮辋上。 (a)指示出公布的轮辋的标称直径来源处的名称,如下: (1)“T”表示轮胎和轮辋协会; (2)“E”表示欧洲轮胎和轮辋技术机构; (3)“J”表示日本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有限公司; (4)“D”表示德国工业标准; (5)“B”表示英国标准协会; (6)“S”表示斯堪的纳维亚轮胎和轮辋组织; (7)“A”表示澳大利亚轮胎和轮辋协会; (8)“N”表示 NO.109 中 S4.4.1(a)或 NO.119 中 S5.1(a)列举的 独立机构。 (b)轮辋尺寸,对于多片式轮辋为轮辋类型。如:20×5.50,或 20× 5.5。 (c)DOT 标志,表示轮辋厂家证明此轮辋符合所有适用的机动车辆安全 标准。 (d)可标识出轮辋厂家的名称、商标或符号。 (e)生产的月、日和年,或月和年,厂家可选择采用数字或符号表示, 如 “1976 年 9 月 4 日” 可表示为 “90476” 、 “904 76” 或 “76 904” ; “1976 年 9 月”可表示为“976”、“9 76”或“76 9”。 (1) 选择用符号来表示生产日期的厂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NHTSA 使用符号的所有厂家和商标所有者的全名和地址, 以 及符号的商标所有者的姓名和住址。通知中,应以叙述式 报表的形式详细的解释符号是如何表示月、日和年或月和 年的。描述中应包括实际尺寸大小的符号的图解,并显示 和 / 或解释符号的组成部分当出现在轮辋或单片式车轮盘 上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尺寸说明,以及它们将出 现在轮辋或单片式轮盘上的什么位置。通知应在符号第一 次使用前至少 60 个日历日前寄到 NHTSA。通知应寄往: Vehicle Safety Complianc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400 Seventh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590. 在此段中提交给 NHTSA 的所有信息都将被放入公众文档中。 (2) 车轮的厂家应向提出要求的每个人提供关于生产日期符号 的解释。 S5.3 标签信息 每辆车辆都应说明 S5.3.1 和 S5.3.2 所示的信息,安装了非充气备用 轮胎的车辆还应说明 S5.3.3 的信息。应使用印刷体的英语字母和数
S1. 范围 本标准说明了轮胎和轮辋的选择要求以及轮辋的标志要求。 S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确保适用的车辆安装了足够尺寸和额定负载的轮 胎以及正确尺寸和类型的轮辋,来保证安全操作性能。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多用途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拖车和摩托车,和用 于这些车辆的轮辋,以及用于这些车辆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S4. 定义 法规和权威发布的准则和标准中定义的所有术语在本部分也适用。 轮辋底指的是祛除了所有可从轮辋上取下的分离或连续的轮缘、侧面 环、锁定环后剩余的轮辋部分。 轮辋指定尺寸指轮辋的直径和宽度。 轮辋直径指轮辋底的标称直径。 轮辋宽度指轮辋边缘之间的标称距离。 轮辋指定类型指行业内或厂家对轮辋指定的称号或代号。 上风舷指轮辋表面没有被膨胀的轮胎覆盖的范围。 S5. 要求 S5.1 轮胎和轮辋的选择 S5.1.1 除 S5.1.3 中说明的外,每个装配有用于公路的充气轮胎的车 辆, 所装配的轮胎需满足 571.109 节 (新充气轮胎) 或 571.119 节(客车之外的车辆的新充气轮胎)的要求,所装配的轮辋需 为轮胎厂家按照 571.109 节的 S4.4 或 571.119 节的 S5.1 列出 的适用于这些轮胎的轮辋。但可装配满足 571.129 节(客车的 新非充气轮胎)及其 S8 要求的非充气轮胎的车辆除外,装配 有这种组件的车辆应满足本标准 S5.3.3,S7 和 S9 的要求。 S5.1.2 安装在一个车轴上的所有轮胎的最大额定负载的总和, 不能小 于 49 CFR 567 部分要求的车辆证明标签上说明的车轴系统的 车轴总重等级(GAWR),但如果车辆在 3.2 公里内可达到的速 度小于等于 80 公里/小时, 或在 2 英里内可达到速度小于等于 50 英里 /小时,则除外。如果证明标签上对车轴系统有多个 GAWR,则总数不得小于安装在轴上的轮胎的尺寸对应的 GAWR。 如果安装在轴上的轮胎的尺寸没有出现在证明标签上, 则总数 不得超过标签上的最小 GAWR 值。如果符合 FMVSS NO.109 的轮 胎安装在多功能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或拖车上,则在计算总 数前轮胎的额定负载应除以 1.10(即,当轮胎在推荐的冷膨 胀压力下的负载运输能力除以 1.10 时,每个车轴上的轮胎的 额定负载的总数,必须适合于 GAWR)。 S5.1.3 卡车、 公共汽车或拖车的购买者可要求在车辆生产的地方给车 辆安装购买者拥有的或租借的翻新轮胎或旧轮胎, 来代替符合 NO.119 要求的轮胎,但最大额定负载的总和必须满足 S5.1.2